

通过公约保护世界遗产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于巴黎召开,会中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这是联合国首度界定世界遗产的定义与范围,希望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解决世界重要遗产的保护问题。申请世界遗产的国家,必须加入会员,签署《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缴交会员费用。每个遗产地点将可获得会费百分之一的补助,执行委员会必须统一审核、讨论如何运用这些经费。
执行委员由会员国共同投票选出,共21个席次,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席次。执行委员会除了必须决定哪些地点可被列入世界遗产,也必须审核是否有任何己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单的地点有保护不周的状况。在这过程中,委员会必须听取由专家所组成的团体之专业意见。会员国提报世界遗产候选地点时,必须备有该地点保护规划,以及未来执行方式的保证。通常世界遗产在被指定之前,必须经过5年的评估时间。
被列入世界遗产的实质好处有两个,一是带来显著的旅游收益,二是可获得国际提供的专业技术与资金的支持,维护文物与自然景观,这两项益处对开发中国家而言,都十分重要。
最好的国际合作范例是1960年开始的埃及努比亚遗址迁移工程。原因是埃及开始修建阿斯旺大坝,将使得努比亚遗址淹没,联合国为此结合世界各地的科学家、工程师和考古学家,共同将神殿古迹迁移到高处(例如阿布辛贝神殿及费丽神殿)。整件工程历时20年才完成,树立了国际合作的典范。而这也是世界遗产概念的首度具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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